【资料图】
一、视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客观真实性强、可靠性大的本质特点,它可以用来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、可靠性。但它也有固有的缺陷,即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性极强,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们剪辑、编纂而失去真实性。
因此,视听资料的证明力,必须经严格的审查判断,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。
二、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以下内容:
1.录像证据。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、发展、运动、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,然后经过播放、重新显示原始形象,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。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,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,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。
2.录音证据。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、谈话、呼叫、爆炸、机械摩擦、自然声响、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,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,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。
3.计算机储存证据。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、数据、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,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。
4.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。
三、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是直接证据。找法网提醒您,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,可划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。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,可划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。
因此,只要符合直接证据的要求,那么视听资料也是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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